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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德與法律的關係 
July 29, 2016

道德(morality)與法律(law)的關係是一個謎。

生活中,不同人馬在辯論問題時,大家因為道德價值觀的不同而爭吵;或者因為對方的結果不可欲而質疑他者的原則,或為自己珍視的原則而辯護。而法律學者的討論則基於他們學習的法律原則;他們或者援用原則來支持自己的法律觀點,或因為不合理的蘊含後果而質疑這些原則。

但法律與道德衝突時要怎麼辦? 於是我們聽到一種說法: 法律是基本的道德,但道德不只有法律。或至少現有法律與道德衝突時,這仍是立法的理想。換言之,道德告訴我們遵守法律,但僅僅遵守法律是不夠的。

但法律似乎不總是道德的一部分。至少在某些情況,法律是需要改變的。例如廢死團體認為死刑不是正義的,因為(一種觀點)認為法律沒有權力剝奪人的生命。則“法律不能如何如何”聽起來像道德陳述。又或者,詐騙集團車手艾倫遞送支付命令,請求不識字的老太太貝拉償還一百萬,貝拉不予理會,於是法院就向貝拉聲討一百萬。所以有人希望支付命令不具既判力,才能與時俱進。這些情況,裁決法律存廢的根據似乎是道德——這接近自然法學(natural law school)的說法。

但又有些情況,法律本身並沒有問題,我們卻選擇不去遵守。如克萊兒和丹尼去偏遠的海邊玩,克萊兒被水母螫傷,陷入昏迷,丹尼心急如焚,開車載克萊兒回市區,以超高速度闖紅燈。又假設伊芙為了抗議英國脫離歐盟,未登記集會,而聚眾躺在國會大廈旁邊的大橋上,被警方拘留。在他們的觀點,有些東西比法律更重要。但是交通規則以及集會遊行規則是否有存在的必要? 絕對有的。那麼我們實質上在問,法律是否是可以被凌駕(to override)的? 又何時可以被凌駕?

近年台灣的社會有很多重大的改變,而網路上公共討論也漸漸興盛。但在我看來,很多立場其實都是後設倫理(meta-ethics)領域的觀點差異。很可能有一半的情況下,大家在爭吵的,其實是法律與道德的位階。我不是法律專業,也沒有能力寫法律文章。但既然與同學談到一點想法,我就拋磚引玉,給各位參考。對以下的觀點我要感謝朱書寬和蘇芃之同學的回饋。

在遠古時代,社會流行著以牙還牙和以眼還眼。那時並沒有法律與道德的雙重系統。當時,根據村落的習俗,不對的事就是應該被懲罰的,這樣的規則就是法律的前身。這樣的懲罰,是以報復為主,來彌補被害人的損失。如果建築師法蘭克為金妮蓋了一棟石屋,但是石屋垮了,壓死了金妮的兒子。假設法蘭克也有兒子,可以想像當地長老會命令斬首法蘭克的兒子。也許我們可以這樣說:

(1)違反規則會產生錯誤性(wrongness)。
(2)僅有被害者的原諒會消除加害者的錯誤性。
(3)被害者懲罰(to punish)加害者,能使被害者原諒。

由(2)與(3)我們可以得到

(4)接受懲罰會消除錯誤性。

但社會規模漸漸增大,如果嚴刑峻法持續實施,不但會勞民傷財,也無助解決很多根源的社會問題。其實很多人犯罪,是因為他窮,他沒受教育,所以他走投無路,你再罰,他還是社會底層。而且,一直懲罰,也很少能夠改變習俗。太平天國時候,婦女裹小腳的就斬腳,我們聽起來很可怕,但是你覺得他斬得完嗎? 他再斬,是不是還是很多人叫女兒裹小腳? 有些東西是靠宣導,靠教育的。

再者,近代西方思潮逐漸提倡人的權利,開始質疑法律的來源。國家是人民的僕人,並非主人,所以僕人扮演一個維持和看守的角色。很多時候,法律放棄了真正的正義,而以程序正義來替代。所以當我們嘗試分出另一個法律的系統,我們仿照上述的(1)和(2),

(5)違反法律規則會產生法律錯誤性。
(6)僅有接受法律懲罰會消除法律錯誤性。

但前面的兩條(1)和(2)本身還存在,而現在的形式是,

(8)違反道德規則會產生道德錯誤性。
(9)僅有被害者的原諒會消除加害者的道德錯誤性。

我們也許傾向,

(10)加害者接受法律刑罰(punishment),能使被害者原諒。

但有很多人無法接受(10),因為被害人沒辦法藉由法律懲罰得到彌補。法律懲罰通常比前述的原始刑罰來的輕。在古代社會,殺人者死,傷人及盜抵罪。在現代社會,殺人通常是無期徒刑,常常可以假釋,甚至有人提倡廢死,而傷害及偷竊更不用說。所以我們似乎結論,

(11)道德錯誤性不會消失,除非(當然)加害者死亡。

這時候我們有了非常令人迷惑的問題,就是法律錯誤性與道德錯誤性的關係為何。根據本文第二段的觀點,守法是一種道德,那也許我們傾向於,

(12)我們應該接受法律懲罰——這是一條道德規則。

結果是,

(13)法律錯誤性產生時,道德錯誤性也會產生。

另一方面,我們也許建議了

(14)法律錯誤性消失時,它當初產生的道德錯誤性也會消失。

於是我們有了兩種可能性。一種是保持(9),又不接受(14),讓我們叫作嚴格的法律觀。我們認為法律不夠重,關一下就出來了,但他們手上的鮮血跟著他們一輩子。因為(9)的存在,我們無法接納重新接納更生人。但是這樣的看法也會建議了私刑報復的可能性,或在輕微的情況,集體審判的例子,我想大家都在看批踢踢,不用我舉例了吧。

另一種是廢除(9),並接受(14),讓我們稱作寬鬆的法律觀。那法律錯誤性到底代表什麼? 法律與道德是平行的系統。也就是我們選擇原諒加害人,而不藉由對他的任何懲罰來達成。也許二年前學生衝進行政院時,心裡是稟著這樣的觀點,畢竟只要他們負起刑責就好了,而他們也承擔了。

在這樣的理想社會中,一個人不管犯了多大的罪,都不需要承受社會的敵意,也不會受到不同對待。但是社會也要靠著每個人的自律,以免有人濫用他人的寬容。那麼正因為,像許多研究指出的,法律的嚇阻力微乎其微,而是其實靠著社會規範;於是如果連社會的約束力都沒有,我們就不曉得要如何制衡他人心中自然的惡念。

這時有人會說,“鄭子宇,你不要每次把一大堆東西攪在一起,然後想蒙混過關。哪條法律不合理我們就改變它;哪條道德不合理我們就質疑他。你不要每次把極端的例子混在一起,就把我們說是反社會份子。你這樣是在打稻草人。”

他們可能不接受(12)。他們可能是說,並沒有一種關係,適用所有的道德與法律。而是我們應該個案處理: 每個人有自己的凌駕方式,所以對每個人來說,有時道德較高,有時法律較高,這完全看個人,並沒有普世的標準。他們可能說我上述的思路是不可能最終地解決問題。這些人也許覺得我很笨,想要用紙上談兵的方式解決千絲萬縷的現實世界。

但是當一個人說,我們要遵守某些法律,卻不是遵守另一些,他難道不是在嚴格的法律觀下,建議另一種道德,以凌駕目前的法律嗎? 若不是這樣,他也應該是在寬鬆的法律觀下,修正目前的法律,以達成社會的共善吧? 我想不出其餘的可能性。

這些人或許質疑我以上(確實)粗淺的看法,而我也相當歡迎補充。但他們的糾正應該是由建議另一種法律與道德的關係。我相信他們對法律另有一套觀點,只是他們懶得寫清楚。又如果他們連任何一個法律應該具備的條件都說不出來,這似乎是對法律本質的質疑。這樣,道德與法律的分類將不再是有意義的。

除非他們直接藐視法律,亦即法律虛無主義。我不認為我有認識任何人,他們真正地認為法律不應該存在。若然,我們不能有國家,甚至不能有任何公權力。我們將回到遠古時代,在戰慄與爭鬥當中,生命永遠殘忍而短暫,朝不保夕,不但不會有幸福的生活,更不會有藝術,科學,工業,或任何形式的文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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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定理至此證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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