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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性戀們,大家該如何關心基督徒?
Apr. 9, 2015

今天我去聽了一個“基督徒該如何關心同性戀”的演講。

一半是因為好奇,一半是因為最近認識了好些團契的朋友,受他們之邀。我得承認今天踏進校園書房樓上的場合,我本人滿頭痛的。主講人郭大衛,這位“台灣性別教育發展協會”秘書,開始客氣地介紹簡歷: 原本身為同志,後來信主,並從“生命經歷”中發現“同志沒有比較受到祝福”,最後選擇認同異性戀。

但是今天來這,他並未滿足於分享私人經歷而已,更關心身為基督徒該對同志有怎樣的“態度”,怎麼說呢,因為我們不能“稱惡為善,以暗為光。”(賽五20) 我們都知道“人若與男人苟合,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,總要把他們治死。”(利二十13) 什麼是姦淫呢? 因為“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”(太五28),那麼如果對同性有性幻想大概也算吧。性欲是密不可分的,所以同性戀肯定犯了姦淫。既然“淫亂的,他們的份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,這是第二次的死。”(啟二一8) 故為了他們在末世的好,我們也該為他們禱告。

想到這裡任何人都會問: “基督徒不必遵守利未記的許多律法,為何單挑這條出來?” 郭先生的看法是: 退一步講,利未記中的律法,確實已經不適用今世。但是其所言“姦淫”,把同性性行為和人獸交,和近親性行為放在一個脈絡看,可見與“不可姦淫”(出二十14;申五18) 的位階相同。“今天的基督徒沒有不遵守十誡的”,他這樣說,況且保羅也說“那歸服神的外邦人,我們只要寫信,吩咐他們禁戒偶像的污穢和姦淫,並勒死的牲畜和血。”(徒十五19-20)

當然,就我不是基督徒而言(如果讀者看到這裡以為我是基督徒,那我真的跟你很不熟),以上的就沒什麼好說的了。“舊約”(希伯來聖經)是三千年前的猶太人文集,跟今天時代背景當然不同。以宗教作為社會規範甚至法律的唯一根源,自然不足一哂。他們賦予根深柢固的是非,並非像其他人兩手空空,坐下來簽訂契約,拿出紙筆討論共同的福祉。

但是假使以基督徒的角度,這樣講就站得住腳嗎? 郭先生演講後,就有同學發言了: 前所揭,使徒行傳中講的四件事情,其他三件我們也沒有做到呀。今天還有許多吃豬血的弟兄姊妹就是一例,表示即使是耶路撒冷會議的結果都是保羅妥協之後的,並非絕對。再退一步,就我看來如果十誡真的是核心,那為什麼我們仍然“不作假見證陷害人”,卻已經不再守安息日(今天的星期六),而改星期天放假? 我們仍然“尊敬父母”,又“妄稱耶和華的名”?

為什麼這些人不能承認對同性戀的排斥想法是來自經外的傳統呢? 因為只有在異性交媾之中,夫妻才可體會基督的愛,好像教會被稱為基督的新婦(例如說: 林後十一2)。或是在生育的過程,夫妻能感受創造之神的大能,而能安排有這樣的天賦是神的恩典,才是自然的。當然更可能的事,在貶低同性戀的文化傳統下,更進一步把它們與愛滋,毒品,濫交之類的等同起來。

但是假如我們的罪是來自基督社群的文化傳統,那律法該被援引或揚棄,就莫衷一是了。這樣子從自由到保守的譜線上,不同教派也會有不同答案——我想必也許有人已經接受同志神學了。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說,同性間或異性間的愛,都像基督對教會的愛,他們都是愛,只是形式不同? 或是說“與其慾火攻心,倒不如嫁娶為妙”(林前七8),所以為了使同志不犯姦淫,應該讓他們可以結婚,這樣就皆大歡喜了?

也許我剛才是錯怪了。假如說基督徒在“時候未到,甚麼都不要論斷”(林前四5),因為罪只跟我與神的脈絡下才有意義,這種想法當然沒有干涉到別人,就是教徒的自由了。何況雖然基督教文化不讚許同性性行為,他們也只是表達出這樣的意見,而非積極干涉。

可是我今天看到的卻不是這樣。如果主講人領受的個人生命,確實使他選擇異性戀,他也不知道那些同志和神的關係為何。反過來說,一場演講會影響到很多人,這些隨之而至的負面印象可能影響其他人的意見,進一步動搖同性婚姻或與之相似的制度之設立。異性戀基督徒所辯論的神學錯了恐怕無妨,卻對同志影響甚鉅。

試圖以宗教凌駕法律道德,已經不是今日的普世價值。若然,奧姆真理教也可以在地鐵放沙林毒氣,而伊斯蘭國也可以虐殺基督徒孩童。路德說過,聖俗不要混;在三十年戰爭之後,才知道宗教寬容——連我念三類的都知道。若沒有這些過往,那些基督徒根本不會坐在那兒了。今天我卻沒有看見如此精神: 演講人可以談笑風生地說,同志應該如何被火燒死。每當不同意見提出,坐席間便充斥譏笑。基督徒沒有給社會應有的尊重,那為何社會應該無條件的尊重他們?

假如自稱寬容的基督徒,卻不容異己;自稱謙卑的,卻驕矜高傲。那麼這些基督教的版本,其實是披著羊皮的狼;而他們的憐憫,鱷魚的眼淚。但是人民除了聖經,還有良知;除了己見,還有公義。改變可以從讀者你開始。如果你認同這篇文章,請你分享,讓我們的意見被聽到。

同性戀們,大家該如何關心基督徒?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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