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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擲骰子的法官
Oct. 1, 2015

當我們說到刑罰(punishment)的意義,一般認為,我們只考慮行為人在精神正常的狀態下,自主作了犯罪的決定的情況,他才可能具有刑事責任。法律也反映了這樣的價值觀,例如在英美法(common law)中,行為人不只要“做出犯罪行為”(actus reus),犯罪時的“動機與精神狀況”(mens rea)也是考量之一。艾莉絲開車出門上班,在精神佳但趕時間的狀況,在路口明知闖紅燈者須處以罰金,還是決定踩油門前進,故處之罰金。

然而大家都知道,我們現在通行的,在基本方面上幾乎幾乎不容質疑,的物理知識中,世界是被機率支配的。既然這件事就是恰好發生了,則不清楚為何艾莉絲需要為此負責。另一方面,如果艾莉絲每次經過家附近的路口,都有p_A = 52269E-4的機率闖紅燈,艾莉絲真的能改變p_A的值嗎? 倘或刑罰不會造成機率不同,那為什麼要有刑罰? (我認為怠金可以暫時一併討論)

我目前或許講得不十分清晰,但是只要想想例如醫療過失的案例,這兩件質疑就能應用上去。想想10個醫生都在精神良好,充足準備時,以及專注與慎重的態度下,進行類似的困難手術,例如說切除深層的某種良性腦腫瘤。有3個失誤使病人失血死亡,7個成功。有些人會主張3個醫生應該無罪,或至少這樣的立場是可能的。於是他們也應該主張艾莉絲,或所有其他人,都不應該受罰。若不然,他們要說明艾莉絲和醫生有什麼不同。

最近我聽到非法律系而興趣偏向心理的同學[陳文翊和林涵源]表達了這樣的意見:心理學上懲罰(punishment),就我們所知,可以改變行為,促成學習。就好像以食物香味引導,使老鼠過迷宮,久了牠就會走了。而給猴子施予電擊,牠會知道不要打開柵門,即使往後我們取消先前的電擊。而精神異常的人,或不能自主控制的人,得減輕其刑,我們的意思其實在說: 處罰對他們是沒用的,所以法律對此置之不理。

也許他們也會說,“在艾莉絲該次闖紅燈後,雖無人傷亡,然而若處以罰金使得她的腦神經有所改變,會讓機率p_A(t)減小。而即使她從未被懲罰,她也能想像付錢的痛苦,而使p_A(t)減低。在我們乘上罰金的operator,算完之後,艾莉絲的波函數改變了,對應到闖紅燈的eigenvalue的量值則減小了。換言之,艾莉絲,其他條件均等下,較不可能去闖紅燈。”

我想這樣的話,考慮年紀很大而略有帕金森症的老太太貝絲,因為子女都不在家而開車出去買東西,因為腳抖而踩下油門,使路人輕微腦震盪。可以想像法官會從輕量之,或不罰,因為不具完全責任能力。這個理解的方式是,就算罰她錢,或把她關起來,下次有類似狀況,她也不能控制,因為闖紅燈的機率p_B = const。

這樣的觀點與機率觀相容,也涵蓋了很多我們對刑法的直覺,卻仍有許多困難。首先,懲罰真的能藉由操作制約(operational conditioning),來降低犯罪的機率嗎? 有學者主張,累犯者的處罰不具效力,而常常會繼續犯罪,即使在監獄中。而一般人循規蹈舉的可能另有原因,例如宗教,文化傳統,或是親友的壓力。這樣觀點的人,很可能會主張廢除死刑。

姑且不論這個科學才能解決的爭論,額外還有不少問題。我們應該懲罰所有犯罪機率p > K的人嗎,其中K為某常數? 考慮家境極度清寒的克萊兒在小吃店打工,經過老闆房間時多次出現偷錢的念頭,她偷竊的機率p_C = 2.4K,卻不曾犯罪。而家境富裕的丹尼,偷竊的機率p_D = 0.06K,卻一次和同學因為好玩去偷了老師的錢包。如果我們處罰丹尼,我們也應該處罰克萊兒。若不然,則另外一些極不公平的法律,又有什麼不可以?

更有甚者,一些“罪無可逭,應永世與之隔絕”的罪犯,又很顯然毫無悔意,那我們實在不期待矯治會有什麼效果。這樣的話,他們也應該不需要受到懲罰。相反的,假設農場主人艾瑞克食用自家製作的有毒起司,而出現神智不清狀態,在兒子返家時受到極大驚嚇,而拿起槍枝掃射,後者傷重不治。神智不清屆時,他殺人的機率 p_E = 0.92 >> K,而他也並非精神病患——所以在恢復神智後,他能明白他的不對——他卻仍該當殺人罪。

事實上這樣的看法是很極端的。有可能,隨機抽樣一位“原住民”的偷竊機率會比“外省人”高,因為“原住民”平均比較貧窮。而很有可能,在美國的黑人(在某種區分下)的謀殺機率甚高於白人,甚至其期望值遠高於K。或至少在某段時間如此,或可以想像一個可能世界如此,例如日治時代的台灣,或是蜘蛛人漫畫裡的紐約。那麼,如果處罰高犯罪率的人本身是正當的,或因為工具性效益而正當,那們我們也可以讓原住民上不同學校,或隔離白人與黑人。

可能有人要說,“法律只是近似外界世界,而這不失為可行的方式。我們所觀察到的,就是艾莉絲闖紅燈,以及丹尼偷錢,那我們不妨把p_A和p_C都當成很大,其他的則無法觀察。甚至我們不妨把世界當成古典力學的方式近似,也就是決定論的。”

那這些問題更糟糕了。因為工具論者會說,只要處罰可以矯治,或有善的效益,我們可以無止盡的施以刑罰,因為犯罪者必然犯罪,嚇阻也必然有效。例如以前文字獄盛行時的中國,也許因為殺雞儆猴的效果,使民眾“犯罪機率”降低。而精神異常者,在所論情況下殺人的機率約為1,則可以不斷處刑以矯治之,或是因為無可救藥直接殺害之。

又搞不好有人會說,“子宇,你又在咬文嚼字了。艾莉絲和丹尼被懲罰,而貝絲,克萊兒和艾瑞克則否,關鍵是他們有沒有在神智清醒的情況下,而具有有責性之下做出這件事。如果他們並不符合,則否。這和世界是決定還是機率的,並沒有關係啊! 我們只是要求大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已,這有很難懂嗎?”

如果“充分認知”和“精神正常”的定義是可操作的,不管在決定或機率的世界,那麼也許矯治或是公平等等面相根本就不重要,因為敢作敢當是一個人類社會基本的道德公理。我們並不是因為工具性目的而施刑,而是把人當成目的——因為人是理性的行為者,像康德可能會說的,應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。

也許吧。但是我們又回到原點了。如果我們講不出來,什麼是有責任,或為何要處罰有責任的人;何況,到底有沒有刑罰,對世界的波函數有沒有影響,也沒人知道,而就我們所知很多波函數有高機率犯罪的人,其實沒有被處罰,那麼“有責任”的概念又代表什麼? 我們和古代獵女巫的村莊有所不同嗎? 何況,公共危險罪的存在,表示我們在某些情況下支持效益主義,那兩種觀點衝突時為何不說其實效益的位階較高? 若這些都沒有答案,法律就是神秘的,而放棄了這些問題,另一些看似極為荒謬的惡法,也並無被挑戰的餘地。

如果說不用說康德和他的朋友都沒學過量子力學,其實一般人的直覺都矛盾百出;那麼在誠實地檢視之後,也許該承認我們對刑罰的直覺是不一致的,就沒什麼好奇怪了。那麼不擲骰子的法官,也得重新想想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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