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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編又來搞對立——酒駕是殺人嗎
Aug. 8, 2015

小編要考駕照了,發現現在交通部把道交條例的罰金和刑期放入筆試題目裡,雖然知道是為大家好,還是背得很辛苦。聽說去年有酒駕男子追撞救護車,引起討論,使酒駕的刑度加重,所以駕訓班叫同學不要背到去年的數字。

剛好蘇迪勒颱風來,又有消防員被酒駕撞死,引起公憤,於是更有人建議把酒駕明定為蓄意殺人。也就是說醉態駕駛(to drive under intoxication)動力工具者,係因知悉駕車不得飲酒的事實,卻抉擇悖離之,其又致人於死者,遂該當殺人行為。

為什麼會有這種想法? 飲酒是對他人生命法益之注意,而非致死之故意。更何況,係因酒駕而未傷害或致死者,並未侵害特定駕駛之生命。蓋此例殺人之構成要件,以何謂之? 這是很荒謬的。

也許有讀者會說,“明知不能喝酒還喝酒,而喝酒就一定車禍,為什麼致死的行為不是蓄意?”

顯然大家的意思是,行為人明知“醉態駕車與肇事之強烈關聯”,而在精神意志正常狀態下不從之。我參加喜宴,在清醒時明知等下要開車,我還是喝酒。因為提升過失機率的飲酒行為,造成該肇事過失,若仍以過失該當,甚至以精神能力喪失而減其刑責,顯有不周。其實這就是大陸法為什麼有“原因自由行為”(actio libera in causa)。亦即行為人之刑事有責性缺失,係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,欲規避之者,爰明定不適用之(刑§19-III)。

還有人認為,“為了預防,我們現在規定酒駕為蓄意殺人,而且唯一死刑或不可假釋無期徒刑,以後就不會有酒駕了。”

如上所言,酒駕者雖未侵害實質法益,但招致公眾陷於危險,係不特定駕駛之法益侵害,通說為危險犯。就算沒有任何傷亡,不能安全駕駛罪的上限,今年新法為最高有期徒刑兩年,美國也沒有判那麼重的。

而其致死或傷害者,得加重其刑(刑§185-3)。相較下義憤殺人(刑§273)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殺人不能未遂(刑§271-II)也只有兩年徒刑。現今新法已將其刑加重之,並沒有很輕。再加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? 嚴刑峻法能否杜絕問題,或是反而鼓勵更嚴重的犯罪? 都需要大家的理性討論。

且前開要件,係因自招致之不能安全駕車者,亦可能有阻卻違法。如果某甲在偏遠之產業道路休息站睡覺,接到電話媽媽生病,雖然尚有醉意卻急著去醫院,最後無人傷亡。按照提問者的理解,該當蓄意殺人,有違常理。既然已如前述,不只關乎血液中乙醇濃度,故意或過失亦為前揭構成要件一部分,其刑度為何,當然須由法官於實務參酌之。

寫了這些,我希望可以當成示範,我一個毫無背景的渾人,拜估狗之賜也可以獲得起碼的了解。如讀者所見,法律的運作是相當複雜的。法律理論不是故弄玄虛,而是為了我們的幸福。確實法律永遠有很多問題,可是千萬不能放棄溝通,特別是在資訊時代,誤解越來越是自己的懶惰,而非專家的負擔。如果大眾不說法官是當恐龍,我相信教授也不會把人民當白癡。如果我們忘記了法律,誤解科學,背離邏輯,我有點好奇,那我們還算的上人類嗎?

p.s. 部分讀者質疑我找西莉雅捉刀。這樣的抹黑,我無法接受。她要考試了,根本沒空理我。我有跟睿思討論一下,本要請她幫我,但我就先寫好並發文了。 小編為人忠篤信實,絕不會省略致謝,請正視聽。

參考資料:
1. 鄭逸哲,“醉態駕車構成要件與原因自由行為”
http://www.mnd.gov.tw/Upload/200810/(3)醉態駕車構成要件和原因自由行為.pdf
2. 齋野彥彌,“不能安全駕駛罪”
http://www.lawbank.com.tw/treatise/pl_article.aspx?AID=P00021419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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