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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學哲學筆記#11
因果
May 13, 2014

什麼是定律: 古人認為定律有三條件。第一個,為真。第二個,普遍性——古往今來,對每個個體都適用。第三個,必然性——他一定是這樣,不可能不是這樣。

 的確,我在繞圈子。這一切要從修姆開始說起。修姆(Hume)把經驗主義的進路推到極致: 不但始於經驗,也止於經驗。所以許多事情在知識上不能建立起來,反而變懷疑論了。

修姆認為,因果就是恆常聯結的關係。如果我們窮盡其他條件,發現沒有其他條件要加入的,那麼就是原因。於是,一般人會認為原因和結果之間有一種客觀的必然關係,覺得有種力量要引導出這種結果。

這裡面有很多問題。像是說到底是類型(type)還是個例(token)導致結果: 現在“所有人一吞砒霜會死。”——這是類型。“王榮麟在四點鐘吞砒霜,死了。”——這是個例。

還有決定論和機率論的問題。上次的例子裡,統計上有1/4機率發病,3/4機率不發病。現在有一個人患有梅毒,發病了。決定論者認為,還有一些因素,未被發現,以至於我們不能確定。像最近的免疫力, 吃的東西等等。機率論者認為,他有原因,但原因只有一定機率蘊含結果。這樣子的問題是,一定要機率夠高,才能蘊含結果嗎: 現在發病率只有1/4也可以藴涵嗎: 

[陳盈皓發言: 有可能是定律和邊界條件僅僅蘊含了機率,而不蘊含事件。]

這樣只是會算,而不是真的瞭解。

[鄭子宇發言: 老師為何認為這樣的立場沒有解釋現象: 在座的物理系同學都可以接受,只有哲學系不接受。][眾笑]

修姆認為因果的想法並無根據。修姆的結論是這樣子。我們之所以認為事物間有一定因果,是因為有知覺者感受到,也知道他們前後接續的關係,因此情感預期他們總是接著發生。現在一定要有知覺者的存在才行: 像是這支紅色粉筆,被放進抽屜裡,或是我是一個全色盲,那麼紅色的知覺就不存在。

為了論證這點,他討論因果關係或者是邏輯,或者不是邏輯。

邏輯關係就像是,我們知道直角三角形的兩股,一定知道斜邊長。但是我們總需要知識才知道因果關係吧! 否則,醫生可以把眼睛閉上,分析人的概念,就知道眼前這個人會死。而追溯我們每個含有因果概念的知識,唯一的來源就是經驗。換個方式說,我們可以想像生火時不冒煙,所以冒煙的事實不是從火的概念來的。所以因果關係不是邏輯關係。

那麼它或者是知覺(perception)可覺察的,或者是意志(willing)造成的。

但是我們觀察撞球運動時,觀察了很多遍,也不能知覺到因果關係,而僅僅不斷觀察到紅球撞白球時一直都接著造成白球運動。所以因果不可能是感官可覺察的。

另一方面,想像一個人的手癱瘓了,想要拿旁邊的水,卻沒辦法伸過去拿。那麼他的意志無法造成因果關係。

那麼我們為什麼會誤認為有因果? 就是因為我們的預期,使得我們以為他們造成事件。換句話說,有可能在另一個世界,有人吃砒霜,但是剛好沒事。海面上有適當的濕氣和氣壓,卻沒有造成颱風發生——這些是可以想像的。在修姆的版本,因果關係只是規律性,而並非不得不發生。

[子宇注曰: 也許不是每件規律性都是因果,這些在我看來並不落入修姆的批判。上一節課說到因果有一些其他功能。假如說氣壓和濕氣造成颱風,和我們目前其他物理知識相符,可以用之解釋。然而這樣拆解因果概念,代表我們已經不再堅持亞里斯多德式的原因了。]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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