哲學星期五——冤案與死刑
Aug. 16. 20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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哲學星期五之“冤案與死刑”
Aug. 16, 2013
今天我跟洪靖學弟在善導寺站碰面,去旁邊吃了燒臘,然後進去對面的“Cafe Philo”; “Philo-”就是“愛”,所以兩個男生走進“愛的咖啡”到底代表....好害羞 >__<\\\
好啦,這間哲學咖啡廳似乎每週五都會有社會議題的演講。這是我第一次來。今天因為主題比較熱門,來的人不少;或站或坐,靠著牆壁的人都有。快到七點半,有些工作人員走進,擺折疊椅,設投影機,拉下布幕隔開雜亂的座位區等等。地下室有好幾個書櫃,都是不錯的文史和法律書籍,不怕被人拿走嗎? 九點半結束之後,我和一些不認識的,十分激動的中年人辯論,但是常常聽不懂他們在講什麼。深深覺得我口才不如洪靖呀!!
下面大概都是在法律或哲學學生熟知的討論,我卻一無所知。不過“愛智慧”就是在一個討論的過程之中;雖然最後一定還是沒有結論,只要最後雙方都學到東西就好。(我寫了半天,其實沒提出什麼新奇的理由....大家就當重點整理好了)
首先,三位講者花了不少時間介紹一些冤案。冤案固然值得探討,我卻不認為單單看來能成為支持廢死的理由。慈善地理解他們的話,那這些冤案至少展示了,死刑,如果一直存在,可能帶來多少負面效益。
因為,像是他們說的,“無罪推定”和“合理推斷”其實是為了保護法官和陪審團,不要因為誤判造成壓力;之所以規定(例如說)必須用科學鑑識作為關鍵性的證物,且自白不具效力,這些也是。那麼,在我看來,判決是一個機械性的過程,其中檢方搜證,辯方反駁;我們將生命托付之,而如果在程序上都沒有問題,即使是冤獄也該被接受。
另外,講者稱: 許多民眾支持死刑,卻對中華民國司法沒有信心;這是矛盾的。
我不認為。因為若人民在充分考慮之後,接受了死刑帶來較大的效益,那麼即使一個無辜人在很小的機率下會被處決,他仍可能接受死刑;就算政府就他看來是不可靠的。
也許有人會說,因為生命是珍貴的,若把他託付給一個不可靠的權力,是違反直覺的。
但是關鍵是他是否以效益為考量;若不是,而且他主張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剝奪生命,我僅僅指出這是極端的,然而是可以的。
他們也提到在West Memphis Three案中,三個人聲明無辜,又一方面認罪,因為根據一個法條,若認罪能以此交換他們的自由——也許法條的用意是鼓勵證據的出現。我不認為(如講者稱)這是不正義的,因為——儘管法條的根據有待查證——這就如汙點證人,以認罪來換取獲得證據。至於這會不會造成假自白? 則有待探討其中效益權衡。
講者又提出了三點廢死的理由:
(I) 死刑沒有反應量刑差異: 因為殺一個人也是死,十個也是死。
(II) 死刑違反比例原則,一個明定在中華民國憲法23條中的核心價值。因為,如果我們把“求其生而不可得”的罪大惡極之人,關到監獄裡,已經達到隔離社會的目的,則不需再把他殺死。
(III) 在一個人走向犯罪的原因之中,社會責任也占一部分,所以應該用減刑的方式彌補他們。
我不認為(I)很重要,因為,如果罪行能達到目的(不論他是應報或預防等等),那麼有沒有反應出差異似乎是其次。
(II)是一個有力的理由。也許有人會說,滿足民眾的“以牙還牙”的期待,是一種效益。但是可以想像在一個社會中,每個人都對他人的死亡感到愉悅,因此最輕微的罪就致死,以造成最大效益。顯然這違反直覺。仍然,這個立場是可能的,但民眾的充分理解是絕對必要的。
有人會提起嚇阻的問題,並用效益的角度辯護。但這是一個經驗問題。若我們對哪些公共的效益足夠證成死刑有共識,而支持死刑,將不會違反上述(II)。我僅僅附註,如果要變更比例原則等等,這些我們早已珍視,並放在憲法裡的原則,會是嚴重的變革,並需要許多堅實的理由。
有人會說,因為實際上有困難,辯論這些抽象的原則並無意義。像是自白書不可有證據效力,可是法官其實會受到影響,並用其他原則自圓其說。或是說,一些判決違反憲法,卻因為法官有考績壓力,不敢推翻前輩的判例。或是說,現行的法條沒有絕對的無期徒刑,而依照現在民意,又不可能在短期內作到。
可是,這一個是實然(to be),一個是應然(to ought to be)的問題。我們知道應該往一個目標前進,但是目前不能完全作到。
我主張(III)為假,因為古典來看,只要有一個人有選擇的空間,他就要負起責任。而罪犯,即使他們先天上可能出於較低階級,並非完全沒有行為能力。有人會主張另一個極端,也就是若世界是決定論的,不相容論(non-compatibilism)認為人沒有道德責任。若世界是機率的,又更複雜了,總之亦有人主張人沒有道德責任。結束這點前,讓我補充,辯護這點的人,必須注意到這與目前的法律哲學不符。
最後有人提問: 加害者有人權,那受害者有人權嗎?
這句話實在是常常被聽到。但是是否廢死,跟受害者的人權沒什麼關係。關鍵是在受害者死了以後,既然不能復生,我們應該作的是什麼。也許有人說,受害者家屬有要求加害者死亡的權力,但這是可疑的,且可能有不欲的後果,我想無須多言。
然後另個人問: 自由權可能對某些人,比起死刑,更為不欲。所以死刑沒有想像中的嚴厲,而減輕了講者的辯護。我幫忙翻譯,就是說,有些人就是想死,那我們就給他死,有什麼那麼糟糕呢?
講者說,我們不可能明確知道每種懲罰對被告造成多大的不快樂,只能以目前法律的“法益”來看,生命刑是最嚴重的。
最後有一個聽眾問: 服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可能花太多錢,而且以稅金撫養他們是不正義的。
但是,受刑人其實會工作,其產值並不難超越他們的伙食費,甚至可撥一部分給被害人家屬賠償。而被判死的人,也可能因為判決太過曠日費時,消耗了司法人員與行政人員的機會成本,也就是本來可生產的其他效益。至於是否應該用經濟效益的計算來看量刑,我覺得沒有很明顯。值得注意的,這問題並不是死刑獨有的。
最後我要補充一點。現在的戰爭可以成為支持死刑的反例,起碼若戰爭是正義的,則沒有道理死刑不是正義的。儘管人民是國家的主人,國家還是或許可以對特定人士發動戰爭狀態(我沒有用法律的用詞講這個,一來是很難懂,一來是我也不大會用)。至於什麼時候是戰爭狀態,應不應該有戰爭狀態,又是棘手問題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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